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瀘州市兩男孩施救同伴未果被訴審判結果竟是這樣

更新時間:2017-12-14 13:41

作者:匿名

瀘州市合江縣兩名未成年人在魚塘游泳時不幸溺亡,另兩名同伴被死者家人告上法庭。法院經審理判決,幸存的兩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一起玩耍的同齡人不負有保護義務,并且已經進行合理施救,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。相反,死者父母作為法定監(jiān)護人,疏于管理,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。

兩男孩掉入深水區(qū) 同伴施救未果

今年8月,因天氣炎熱,12歲的韓明向同齡人張漢、張東,以及13歲的吳山(以上四人均系化名)提議到附近的魚塘游泳。四少年一拍即合,來到魚塘。突然,韓明和張東發(fā)現(xiàn)其他兩人落入了深水區(qū),急忙找來竹竿想救同伴上岸。隨后,韓明跑到附近農家喊人幫忙,63歲的向某聽到后趕到魚塘邊上,但仍沒辦法將兩個少年救起,便撥打了110報警電話。

民警趕至現(xiàn)場后,把吳山和張漢打撈起來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事后,張東和韓明的家人分別向兩死者家庭支付了一定的經濟補償,保險公司已按人身意外傷害進行理賠。但兩溺亡少年的父母認為,其子是在韓明和張東的建議下,才到魚塘游泳的,而且在發(fā)現(xiàn)同伴落水后,韓明和張東沒有及時救助導致死亡發(fā)生,二人應當為此負責。兩死者父母遂將另兩名存活同伴及魚塘經營者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共30萬元。

法院判決:存活同伴不擔責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夏天相約結伴游泳是正?;顒?,提建議的少年本身并無過錯,而且溺亡的兩少年年齡均滿12周歲,對魚塘游泳的危險性應當有一定認知,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。另外,活著的兩名少年也都是12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發(fā)現(xiàn)同伴溺水時,先是自行救助,在救助無果的情況下,又向附近的成年人求助,已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。因此,同伴溺亡的后果與韓明、張東及其法定監(jiān)護人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,法院不支持原告對此部分的訴訟請求。

相反,原告作為溺亡少年的父母,疏于管理,對其子的死亡后果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。魚塘經營者在養(yǎng)殖管理期間,對魚塘疏于管理,未對魚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,致使原告之子進入該魚塘玩水并溺亡。因此,魚塘經營者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,對原告為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10%的次要賠償責任,賠償兩死者家庭各29247.2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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